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特征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
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民间借贷的目的是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生活;非法集资范围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民间借贷范围相对较窄;非法集资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是刑法罪名之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融资方式,它与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纠纷是个大的概念,包括债权债务纠纷,但两者与刑事经济诈骗要区别开来。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合法有效的债务;(2)转让的债权和债务必须均具有可转让性;(3)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4)债权债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债务转让的协议等。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债权方与债务方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互为权利义务对象。即债权方是对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是对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例如: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债权方,借款人是债务方。
民间借贷合同与银行借贷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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