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民间借贷立案的,需要带以下材料:1.起诉状。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3.与借贷纠纷有关的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还需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等。
民间借贷诉讼立案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据,如借条、收据、欠条等,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如下: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款达成了合意,形成了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二、借款已经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的,借款事实才会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有良好的信誉等,担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等。
民间借贷需要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之类的证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如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平时借款的时候注意保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间借贷立案条件如下:(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