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被告陆某某以经营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25年1月7日,双方经结算,陆某某出具《
借条》,确认借款本金21万元,约定月息2.7%,借期至2025年1月28日。借条还约定,若陆某某违约导致李某某采取诉讼方式追讨借款,陆某某需承担李某某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
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借条到期后,陆某某仅偿还1万元(双方确认为本金),剩余20万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拖延未还。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陷入资金困境,债权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核心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息的偿还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陆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条中利息约定表述存在歧义。
-对方可能抗辩及证据:由于陆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证据。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对利息约定的理解、借款金额等提出异议。
-律师庭审抗辩及举证质证逻辑观点:张玉芝律师协助李某某整理了
身份证件、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保函及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借条中利息“2.7%年(月)”的歧义表述,张律师通过庭后补充提交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真实约定为月利率2.7%,同时主动将利息标准下调至法律保护的上限(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2.4%)。对于律师费主张,结合案件标的及本地收费惯例,向
法院争取支持。此外,申请
财产保全并购买保函,保障后续执行。
-一审结果: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公开
开庭审理,并于判决书生效后作出判决。被告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不超过年利率12.4%,自202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函费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4608元,原告负担158元,被告负担445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法院还在判决书后附税务提示,提醒原告就利息收入依法申报缴纳
增值税及
附加税费。
-二审情况: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终审结果。
-借条约定要明确:借条中约定利息应明确利率类型,避免争议。如本案借条中“2.7%年(月)”表述存在歧义,虽最终通过聊天记录和录音补正,但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重视律师费条款:借条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是法院支持律师费的关键依据。未约定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费。
-合理调整利息诉求:当事人约定利息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时,主动调整过高利息可获法院支持,既能体现合规意识,也能确保利息诉求得到保障。
-财产保全是保障:财产保全面保函费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但保全措施能有效控制被告财产,为后续执行打下基础。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权衡保全方式。
张玉芝律师,
北京盈科(
合肥)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
安徽理工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曾于2010年-2017年在
淮南市某区法院工作,2017年至2026年3月在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26年3月至今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拥有8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404201811045864,服务地区为安徽-淮南。擅长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民商事诉讼业务,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几千件,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同时办理成功多起不起诉、
缓刑的刑事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法律顾问。荣获论文《
离婚纠纷第二次起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叛离问题探究》2024年6月发表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论文集的荣誉。秉持“专业为本、诚信为基”的执业理念,擅长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以高效、负责的态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担任安徽省同心•律师服务团成员、淮南市律师协会妇联代表、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和潘集区司法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律师团”成员、
田家庵区第十一小学校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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