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原告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顺序如下:首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果在借贷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依照我国我国相关法律,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出借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在借贷发生时,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除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借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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