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解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1、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2、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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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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