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民法典》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限于金钱债权,而包括债权和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有助于实现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应包括债务人主观上怠于行使和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况,但不应局限于债务人以诉讼、仲裁。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不通过诉讼不能行使代位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向法院起诉,并且是向法院申请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自己的代位权,需要提供材料,证明自己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资料等。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代位权不能协商行使,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