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以下这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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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地:临沂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律师简介
李全利律师,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临沂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资深专业律师,临沂市优秀青年律师,临沂市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兰山区乡村书记法律顾问,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业务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 ◆个人简介李全利律师大学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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