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的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设立抵押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土地所有权绝对不得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除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设立抵押外,其他土地权利可以设置抵押权。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等等。
按揭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设置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不可以设定期限,因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以下这些:(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质权之后能够再设立抵押权,因为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会影响质权的效力。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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