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遵循下面几个原则:(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
合同履行地以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方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双方对购销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履行地履行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分情况确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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