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可以放弃。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就具备,是不可以放弃的,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
隐私权等等,也是不可以放弃的,除非公民死亡,就不再具有这些权利。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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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报告编号:NO.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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