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
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报告编号:NO.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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