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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2021.01.19 合同纠纷 796人浏览举报
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有严格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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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虹余

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

郑虹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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