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质保金返还遭拒
2019年9月,XX
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曲阜某项目6-9门窗、栏杆、百叶工程
施工合同》,负责包工包料完成门窗等专项工程。2021年7月15日,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期工程款也已结清。按照合同约定,总价3%的质保金110750.54元应于质保期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然而,2023年7月15日质保期届满后,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委托
山东中昊
律师事务所的付洪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返还质保金并计付逾期利息,同时要求地产公司唯一
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并确认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受托介入:梳理争议焦点
付洪强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开展了细致的工作。他全面查阅了案件卷宗,对合同条款、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了深入梳理。经过分析,归纳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合同性质的认定,被告辩称合同实为材料供应合同,以此否定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二是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即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存在混同;三是利息起算点的确定,合同虽约定无息返还,但逾期利息的主张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核心辩护观点
(一)质保金返还条件成就
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2021年7月15日为合格日,所以地产公司最迟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返还质保金。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成立
被告地产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且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根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优先受偿权依法享有
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XX公司系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虽为门窗专项分包,但仍属于“承建工程”范畴,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
在办案过程中,付洪强律师针对争议焦点积极收集证据。对于合同性质之争,他通过合同文本中“包工包料、包验收、包一切风险”的表述,结合施工现场管理、工序衔接、竣工验收等事实,有力地论证了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性。对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他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历年工商年报、涉诉执行信息,发现被告股东长期以个人账户收取购房款,且未提交审计报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利息起算点问题上,他援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息。
庭审中,付洪强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观点,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被告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10750.54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地产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XX公司对其施工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XX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在维护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质保金返还条件、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主办律师简介
付洪强律师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他具有多年国家大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待人坦诚。付律师熟悉建设工程、
买卖合同、
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他善于运用证据和探究案件事实,力求法律实务和客观事实的统一,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因对当事人案件尽心尽职、法律专业知识优异,他分别在2021-2025连续5年被律所评为“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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