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不过户肇事后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0.11.25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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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需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定义,该条款实际确立了两方面的法律规则:
(1)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2)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不因车辆所有人变更未办理
合同变更手续而免责。交易的车辆交付买受人后,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变更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以往的司法个案处理并不统一,有的个案中支持保险公司该免责主张,有的个案中则否定该免责主张。《民法典》实施后,该问题将有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上述事由主张免责。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报告编号:NO.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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