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路政责令停驶通知书还能用。
根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责令车辆停驶属于路政强制措施。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所说的责令车辆停驶,和法庭上所说的扣押车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虽然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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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报告编号:NO.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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