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3、使用权。留置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而不能使用留置物,因为他们有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的权利。4、风险提示:留置物的效力注意事项:(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2)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一是主合同有约定。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
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有:(1)主债权。(2)利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留置权的取得范围: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