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留置权不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怎么规定有疑问呢?下面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人的财产,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则有债权人自行处理。那么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留置权我们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在生活中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这就是留置权了,那么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留置权可因多种情况消灭。一是主债权消灭时,作为从权利的留置权随之消灭;二是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且未在合理期限恢复;三是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