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价值的最初估算与最终的变价可能并不一致,这与当事人在设定质权时对质物的估算是否准确以及市场价格不断变化有关。但是,无论质物的变价如何,设定质权时的主债权是清楚的。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合同留置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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