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留置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财产,质押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
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维护利益的公平。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质权和留置权的通俗解释是:1.质权是指债权人(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在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权时,取得的担保权利。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通常是与债务有直接关联的个人或机构)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1、留置权。2、已登记抵押权。3、质押权。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