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法律规定的,当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先进行受偿,然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受偿;然后是设立了质押的债权进行受偿;最后是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受偿。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1、留置权。2、已登记抵押权。3、质押权。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前两种的产生由合同约定,而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比其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