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依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等等。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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