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研合作的领域中,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往往错综复杂。某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农大”)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8年,农大与某农业种植
公司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合作协议书》,携手向省科技厅申报”当归新品种引进及规范化栽培关键技术研究推广”科技项目。2019年项目申报成功,农大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获得总经费140万元,其中财政科技专项资金70万元,40万元分配给农大,30万元分配给种植公司,农大随后也将30万元专项资金转入了种植公司账户。
然而,项目完成后,农大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时,种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却拒绝在《项目(课题)经费决算表》《记账凭证》上签字盖章,还拒绝参加验收会议,致使项目无法通过验收。农大多次沟通无果,面临省科技厅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并被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的风险。在此危急时刻,农大委托了
兰州包虽霞律师,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返还30万元专项资金并赔偿损失。
如何确立诉讼主体资格?
种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上诉称,根据农大与省科技厅签订的合同约定,即便存在违约行为,也应由省科技厅主张权利,农大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面对这一抗辩,包虽霞律师进行了精准反击。她指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农大与省科技厅之间的行政合同关系,二是农大与种植公司之间的民事合作协议关系。种植公司并非农大与科技厅合同的当事人,科技厅无法直接追究种植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农大与种植公司签订的《联合申报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与验收”中的权利义务,农大完全有权依据该协议追究种植公司的违约责任。她还当庭强调,两个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省科技厅是否追究农大的责任,与农大依据双方合作协议追究种植公司的违约责任,完全是两回事。最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完全采纳了包虽霞律师的观点,认定农大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怎样认定对方违约事实?
种植公司辩称,农大未向其提供40万元财政资金的合理明细,构成违约在先,其有权拒绝配合验收。包虽霞律师对此进行了层层反驳。她表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财务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省科技厅相关要求单独记账,提供相应的财务票据”。这意味着双方对各自使用的财政资金独立记账、独立负责,农大并无义务向种植公司提供40万元资金的使用明细。她进一步指出,种植公司拒绝配合验收的行为,直接导致整个项目无法通过验收,属于根本违约。无论农大40万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都应由省科技厅在验收中审计确认,而非由种植公司以”未提供明细”为由拒绝履行其配合验收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认定:”种植公司不配合验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损失赔偿请求如何主张?
农大还主张了专家咨询费、租车费、验收材料费、差旅补助费等损失共计数万元。包虽霞律师在梳理证据后,对各项损失进行了严格分类和审查。专家咨询费虽有专家签到册和网上支付凭证,但未能提供费用明细及专家签收确认;其余租车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均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证明。包虽霞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告知了损失赔偿请求可能部分不被支持的风险。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专家咨询费(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其他损失未获支持。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包虽霞律师在证据审查上的严谨态度。
经包虽霞律师的有力代理,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对农大有利的判决。一审判决种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返还农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万元,赔偿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种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负担;二审判决维持30万元返还的判项,撤销专家咨询费赔偿,驳回农大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种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全部负担。农大对包虽霞律师的专业代理高度认可。
包虽霞律师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是
甘肃达而成
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业律师,作为兰州市
城关区司法局调解员,她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代理案件300余件。擅长处理婚姻、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婚约财产纠纷(退彩礼)以及
刑事辩护等案件。她秉持认真负责、勤勉务实的执业态度,善于为当事人抽丝剥茧、理清法律关系,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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