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论坛、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
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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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键律师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石家庄执业8年
擅长: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李键键律师,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石家庄市广播882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嘉宾。具有娴熟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每年处理各类案件百余起,接待法律咨询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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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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