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的安全及行李问题由各航空公司及其他有关旅运公司或大饭店直接对旅客负责,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坏遗失、意外事件等情形,根据各该承办机构的规定解决”。
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如果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是有效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是有效的:行为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行为人订立免责条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一定都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也不是都有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是约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其余情况一般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违背公序良俗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 4、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等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旅游合同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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