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协商;
2、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
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消费者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明确“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认定和处罚标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强迫旅游者购物等8种行为均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国家旅游局还发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确定“不合理低价”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
《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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