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旅行社损害赔偿标准: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损害赔偿。(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三)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的旅游损害
赔偿金;(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的旅游损害赔偿金;(七)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八)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九)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十)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 法律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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