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合同,往往是一摞厚厚的制式文本,风险提示、免责条款夹杂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很多人签的时候没细看,等到投资亏损,对方拿着一条“风险自负”的条款,就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可这些条款,真的都站得住脚吗?
王某参与了一个投资项目,签约时对方只让他快速签字,合同里的风险条款、免责条款都没有逐条说明。后来项目出了问题,王某的投入出现亏损。他找到对方,对方却指着合同里的一条格式条款说: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你自己签了字,亏损就该自己扛。王某看着那行小字,有苦难言。
这类格式条款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单方面把风险和责任全部推给投资者,把本应由项目方承担的义务排除在外;投资者签字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示和说明,直到亏损才发现条款的“威力”;更关键的是,条款措辞笼统、含义模糊,项目方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投资者几乎没有反驳的余地。
投资有风险不假,但风险条款必须被认真提示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
上市公司法务经理,审核修订过大量合同文本,在合同与担保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杨化锋律师接手后,没有让王某被合同文字吓住,而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入手搭建抗辩。他重点抓住“提示说明义务”这个核心:投资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签约时有没有向投资者作特别说明,直接决定条款能否成为免责依据。他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指出该条款将风险完全转嫁、内容显失公平,依法不应被采纳。
论证落地时,杨化锋律师围绕“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这一核心,结合签约过程、条款位置、措辞表述等事实逐项举证,向法庭说明该条款未经充分提示、内容显失公平。他还援引相关规定,主张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
最终,
法院采纳了抗辩意见,未采纳该免责条款,王某的相关主张获得了支持。那份让他有苦难言的合同,终于不再是他独自吞下的苦果。
审查投资合同时,杨化锋律师把那条免责条款单独拎出来反复研究。他发现,条款既没有显著标示,签约时对方也没有向王某作任何说明,风险却全部转嫁给了投资者。他围绕这一点固定证据,把签约过程、条款位置、措辞表述一一记录下来,让“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有了硬支撑。他还提醒王某,投资合同里的风险条款,不是签了字就等于接受了,提供方有义务让投资者真正看明白。王某看着律师梳理出的那页材料,才明白当初自己随手签下的名字,差点让自己独自吞下全部损失。他感慨,这份较真,让他少吃了不少亏。
投资合同里的风险条款,不是签了字就等于接受了。条款没有被认真提示过,就不该让它轻易替你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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