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辩塑料交易案,从诈骗到合同诈骗,被告获轻判1年10个月
解析
这是一起塑料交易诈骗案。2025年4月,王某向刘某乙购塑料颗粒,货到手后低价转卖获利。因高买低卖亏损,他制作假记录、报假警,让被害人以为货款未回。警方以诈骗罪立案,鉴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3年以上。黄贺律师认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就算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法院采纳部分意见,单某被判1年10个月,实现罪轻辩护。
2025年4月17日,王某(化名)以6300元/吨的价格向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的儿子刘某乙(化名)购买29.16吨塑料颗粒,总价值达183708元。双方商定将货物交付至某县大陈庄附近的临时租用仓库。货物交付后,王某称要拉走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产品合格后立刻结清全部货款,刘某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货物。随后,单某(化名)寻找买家低价出售该批货物,次日以164900元转卖给雄安新区雄县的王某辉(化名),王某辉将钱转到王某的微信上,王某又将其中的86500元转给单某。
由于此次交易存在高买低卖行为,导致亏损。为了不支付货款,王某让单某帮助制作假的卖货聊天记录,自己报假警,还给司机好处费,让被害人误以为货款尚未回款,且王某自身已被法院列为执行黑名单,无法还款。即便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短期内也无法收回货款。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此案移送至检察院。因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在3年以上。
辩护策略
主张属民事纠纷非合同诈骗
黄贺律师经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买卖塑料”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首先,王某具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可能性,且积极履约,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单某陈述,王某曾多次联系他,想进入塑料市场了解情况并以经营塑料生意为生,这表明王某并非以“交易塑料”为诈骗幌子。同时,王某向被害人出具欠条,还告知会陆续偿还债务,且在被害人催要后有多次还款行为,这些都说明他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即便王某将资金挪作他用,若并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为缓解资金压力,后续会陆续偿还,不能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界定为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再者,王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立案后也一直陆续还款,本案有民事救济途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若构成犯罪应属合同诈骗罪
退一步讲,若王某构成犯罪,单某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行为人错误处分财产,而合同诈骗罪是通过签订与财产有关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范畴,按照其量刑标准,量刑幅度应在3年以下。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决单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实现了罪轻辩护的良好效果。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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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宿迁执业12年
擅长: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公职人员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罪一案取得罪轻辩护效果”等2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黄贺律师,联系电话:18068222728,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黄贺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公安系统“公律对接”律师。2014年,他曾获得由宿迁市司法局及宿迁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宿迁市法律援助案件十佳优秀案例"荣誉。2025年获得宿迁市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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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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