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成功辩护跨境电诈案,被告人吴某获罪轻判决。2018-2021年,吴某多次前往国外加入诈骗盘口,2025年主动到案但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应追究其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黄律师提出精准计算窝点时间、
自首、立功及从犯认定等观点。
法院最终从轻处罚,判吴某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罚金六万九千元。
黄贺律师成功辩护跨境电诈案,被告人吴某获罪轻判决彰显专业实力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持
护照乘机至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从事电信
网络诈骗,11月下旬回国。同年12月上旬,吴某为继续实施诈骗,骗领出入境证件再次前往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并担任组长,2019年4月上旬回国。2019年5月中旬,吴某又通过骗领出入境证件至某国,加入“某乐”诈骗盘口,后随
公司搬迁至某甲国某区继续诈骗,直至2021年11月脱离该犯罪集团并回国。2025年9月23日,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老家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
数罪并罚。按照某省关于跨境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吴某的量刑幅度为7-8年。
辩护人观点
1.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仅能认定吴某犯罪窝点为2年,应按此量刑。该意见规定“30日条款”及相关时间起算规则,且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吴某多次表明因腰伤、隔离等未参与诈骗活动,结合同案犯
证人证言,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其实际参与犯罪盘口时间为2年。
2.自首情节: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立功表现:吴某辨认出同案犯,使办案机关根据其辨认笔录确定同案犯身份信息并予以抓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协助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构成立功行为。
4.从犯认定:虽然吴某担任过推广组组长,但时间短、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组员无异,在量刑上应按组员同等对待,不应因挂名组长就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涉案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吴某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至此,本案实现罪轻辩护。
在这起跨境电诈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准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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