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专注
刑事辩护,注重细节精准分析。2023年8月起,贾某等人在洗浴足道容留卖淫。
公诉机关起初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未认定贾某检举立功,建议判5年以上。黄贺律师发现总嫖资计算有误,让其修正为15万余元;依据法律指出贾某检举应认定立功。
法院最终采纳意见,贾某获3年10个月轻判,彰显黄贺律师卓越能力与丰富经验。
2023年8月起,贾某(化名)、徐某(化名)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洗浴足道容留卖淫女卖淫,还安装监控、报警器防查处。2023年10月8日,蔡某(化名)、田某(化名)明知有卖淫活动,仍出资2万元入股,与张某(化名)共出资6万元占40%股份,约定不参与管理只分红。贾某(化名)等人以300元、400元不等价格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贾某(化名)负责管理、望风等,徐某(化名)负责望风、收款,吴某(化名)负责收银、分账,熊某(化名)帮忙望风等。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一开始认定总嫖资为22万余元,且对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不认定为立功,建议对贾某(化名)判处5年以上
有期徒刑。
黄贺律师辩护策略
总嫖资数额计算有误
黄贺律师经研究发现,只有1号、2号、8号技师存在应追究组织者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是否卖淫存疑。记账单中5、6、7、9号技师虽有相关数字,但无法确定其提供的是合法还是违法服务,且1、2、8号技师称300元或400元并非全是卖淫所得。最终,公诉机关将总嫖资认定为15万余元。
贾某(化名)检举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黄贺律师指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有区别。贾某(化名)归案后检举某区沐尚洗浴中心存在
卖淫嫖娼活动,明确了经营者、通风报信人员及卖淫女代号等,揭发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之前未掌握,且其检举来源于耳闻目睹及合理分析。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对张某(化名)、丁某(化名)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刑事立案,侦查事实与贾某(化名)检举内容一致。同时,从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角度,应认定贾某(化名)具有立功表现。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贺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化名)检举与丁某(化名)、张x容(化名)留卖淫案为立功,贾某(化名)最终量刑为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在这起容留卖淫罪案件中,黄贺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分析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贾某(化名)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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