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以下为您呈现詹明民律师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朱某某诈骗案
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朱某某虚构自己有银行关系,以短期
借贷、过桥资金等形式向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借款,共计78万元,之后返还本金及利息31万元。实际上,朱某某并无银行关系,所收钱款主要用于赌博和偿还借款利息。本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存在难点,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无法证实朱某某是在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且认定的诈骗金额未核减朱某某已偿还被害人的31万元。
詹明民律师接受朱某某家属委托后,首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梳理出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朱某某是否构成
自首;二是准确认定朱某某的诈骗金额及相应量刑情节。在法律适用上,詹律师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补证。通过努力,认定朱某某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检察机关从而认定了其自首情节。同时,詹律师精准发现朱某某在案发前已偿还各被害人31万元,该金额无非法占有故意,应予以刨除,经与检察机关沟通,此辩护意见得到认可,认定诈骗数额为47万元。庭审中,詹律师清晰陈述代理意见,针对案件取证及金额认定难点有力应对。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某犯
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罚金。该判决依据朱某某的自首情节以及实际诈骗金额作出,朱某某因自首和诈骗金额核减,避免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王某某涉嫌
合同诈骗罪一案
2025年3月12日,王某某从张某经营的租车
公司租赁一辆奥迪汽车,每日支付租金120元。4月1日,王某某因经营困难将该车辆抵押他人借款12万元,前期正常支付租金,7月10日不再支付,张某查询发现车辆被抵押后报案。此案的难点在于判断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詹明民律师代理该案后,从专业的法律视角梳理核心问题。对于“租车型”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詹律师发现王某某有正规工作,租车为自用且前期按时支付租金,仅因后期经营问题才
抵押车辆,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故意,且对抵押公司没有诈骗行为。同时,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詹律师将此情况及相关案例提交检察机关,并在沟通中清晰陈述代理意见,针对性应对了王某某主观故意认定的疑难问题。
最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结果是基于王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詹明民律师是
河北鼎奥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他专注于刑事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
交通事故、债权回收、劳动纠纷等众多领域,擅长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在
合同纠纷、金融信贷等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
仲裁,以及公司并购重组、法税统筹等非诉业务方面均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他荣获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委员等诸多荣誉,还担任
沧州大化集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的法律顾问。詹明民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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