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贺律师专注
刑事辩护,专业且严谨。在跨境电诈案中,被告人吴某多次赴境外参与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应按7-8年量刑。黄律师提出犯罪窝点按2年量刑、被告人有
自首立功情节、从犯不应因挂名从重处罚等观点。最终
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判处吴某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实现罪轻辩护。
黄贺律师成功辩护跨境电诈案,被告人获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轻判
案件事实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吴某持
护照乘机至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从事电信
网络诈骗,11月下旬回国。同年12月上旬,吴某为继续实施诈骗,骗领出入境证件再次前往某国,加入“某凤”诈骗盘口并担任组长,2019年4月上旬回国。2019年5月中旬,吴某又一次骗领证件至某国,加入“某乐”诈骗盘口,后随
公司搬迁至某甲国某区继续诈骗,直至2021年11月脱离犯罪集团回国。2025年9月23日,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吴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以
数罪并罚。按照某省关于跨境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吴某的量刑幅度为7-8年。
辩护人观点
1.犯罪窝点时间计算:辩护人认为仅能认定吴某犯罪窝点为2年,应按2年量刑。依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赴境外犯罪窝点的累计时间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并非简单按出入境时间计算。本案中吴某多次表明存在腰伤、隔离等情况未参与诈骗活动,结合同案犯
证人证言,基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其实际参与犯罪盘口时间为2年。
2.自首情节:被告人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立功行为:吴某辨认出同案犯,使办案机关根据辨认笔录确定同案犯身份信息并予以抓获,符合“协助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应认定吴某的辨认行为属于立功。
4.从犯认定:被告人吴某虽担任过推广组组长,但时间短、地位和作用与其他组员无异,在量刑上应按组员同等对待,不应因挂名就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在涉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吴某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至此,本案实现罪轻辩护。
黄贺律师在这起跨境电诈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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