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意外总是猝不及防,一些人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卷入刑事案件,瞬间陷入巨大的困境。下面要讲述的两个案例,就展现了普通人在刑事纠纷中的艰难处境。
当事人困境叙事
2019年,马某本想通过帮被害人办理经适房购买手续赚取一点手续费,可谁能料到,在办理过程中房屋认购政策发生变动,导致房屋认购失败。尽管马某退还了部分手续费,但还是被被害人报案。随后,马某因涉嫌
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而且到案后他拒不交代案件事实情况,这无疑让他的处境雪上加霜。
2021年6月,在校大学生梁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以获取利益。然而,多名被害人被骗的款项转入该账户后被转移,涉案流水资金高达九十余万元。梁某因此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拘留。虽然他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这一
罪名还是给他的前途蒙上了一层阴影。
律师办案细节
常晓潇律师是
河南周豫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拥有十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在
刑事辩护及
公司法领域深耕多年。在这两起案件中,他都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在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公安侦查阶段,马某被拘留后,常律师立即接受委托,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马某,劝说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案件情况。同时,他还约见了案件承办人,详细了解涉嫌罪名和已侦查的事实。确定无罪辩护策略后,常律师认真整理材料,向办案机关递交了《
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
逮捕辩护意见》及《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常律师让马某退还剩余手续费,并制作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在意见中,他详细阐述了马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材料递交后,他多次与承办人沟通起诉意见。
在梁某涉嫌
帮信罪一案中,公安侦查阶段,梁某被
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了常律师。常律师通过向家属了解情况、到看守所会见梁某以及与承办人沟通,得知梁某是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优异,此次犯罪是因为初入社会缺乏认知而导致的偶然犯罪,个人违法所得较少,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结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常律师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并连同家属准备的证据材料一起递交。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常律师从梁某系在校学生,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角度出发,制作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人沟通。
法条科普
这两起案件涉及到两个重要的罪名: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案件结果
在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马某成功取保候审。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马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梁某涉嫌帮信罪一案中,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梁某成功取保候审。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常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梁某相对不起诉。
律师简介
常晓潇,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民盟盟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法学专家,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行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常律师法律功底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实务提醒
为避免在日常生活中陷入类似的刑事纠纷,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帮人办事收取费用时,要确保事情合法可行,遇到政策变动等情况,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妥善处理退款事宜。
其次,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出借给他人,防止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一旦卷入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事实,同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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