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就是当事人最坚实的后盾。今天,我们通过朱某某诈骗案和王某某涉嫌
合同诈骗罪这两个案例,来看看詹明民律师是如何运用
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
先来说说朱某某诈骗案。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一个是
自首情节的认定,另一个是诈骗金额的确定。
自首,简单来说就是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这个案件里,朱某某是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刑警队接受调查的,这种情况其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只写了朱某某系传唤到案,这就使得自首情节不太明确。詹明民律师在了解情况后,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并补证,最终让检察机关认定了朱某某的自首情节。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金额的确定也很关键。公安机关最初认定朱某某诈骗金额是78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个金额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量刑会在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但詹明民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在案发前朱某某已经偿还了各被害人损失共计31万元。这31万元朱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应该算在诈骗金额里。律师通过和检察机关沟通,让检察机关认可了这个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朱某某的诈骗数额为47万元。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詹明民律师首先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然后仔细查阅卷宗。针对自首情节,他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朱某某是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对于诈骗金额的问题,他认真分析案件事实,找到可以核减金额的依据,并和检察机关据理力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再看看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两个法律要点。
合同诈骗罪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很重要。在“租车型”合同诈骗案中,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租车前就会有预谋,像联系抵押
公司、伪造身份等,租车后也会马上把车抵押出去,还可能伪造
行驶证、绿本等证件。但在这个案件里,王某某有正规工作,租车是为了自己用,还按时支付租金,只是后期经营出了问题才把车抵押出去。这说明王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且,王某某在
抵押车辆时没有对抵押公司虚构事实,抵押公司也知道车不是王某某的,所以不能因为他后期还不上借款就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考量因素。王某某被
刑事拘留后,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詹明民律师在代理这个案件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仔细查阅卷宗。针对主观故意的问题,他对比类似案例,分析王某某的行为,找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对于赔偿问题,他积极与家属沟通,促使家属尽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之后,他带着这些证据和分析,积极与检察官沟通,还提交了相关案例,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提供参考。
经过詹明民律师的努力,朱某某诈骗案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某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罚金。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詹明民律师是
河北鼎奥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是硕士研究生。她专注于刑事诉讼、
公司法律顾问、房地产、
交通事故、债权回收、劳动纠纷等领域的研究,擅长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还兼顾
合同纠纷、金融信贷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
仲裁等,在公司并购重组、法税统筹等非诉业务方面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果你在这些法律领域有需求,詹明民律师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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