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里,
合同纠纷如同隐藏的暗礁,随时可能让企业的经营之舟陷入困境。不同类型的纠纷背后,往往盘根错节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葛。
无锡某矿业
公司与
芜湖某塑胶公司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无锡某置业公司与某连锁餐饮集团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便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两起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让当事人陷入了不小的困扰,而
江苏桥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真律师的出现,为案件的解决带来了新的希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化解之路
无锡某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且该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不过矿业公司向塑胶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项目完工后,塑胶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施工。若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矿业公司基本不拖欠货款,但塑胶公司却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起诉。一审
法院由于对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理解有误,直接按照合同金额判决了工程款。该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合同价款究竟是按合同金额结算,还是依照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
杨真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对案件细节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核查。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随后,他开始梳理关键证据,收集了当时双方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该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在确定抗辩要点时,杨真律师着重强调合同中的价款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并未固定,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为了能在二审中有力地陈述观点,杨真律师亲自前往
西藏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展示新证据,并清晰、有条理地阐述理由。
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本案中,虽然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已实际履行且项目顺利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固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来结算工程款。若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理解,忽略实际工程量而直接按合同金额结算,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价款的结算,关键在于明确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以及实际施工情况,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杨真律师的观点,依法进行改判,达到了矿业公司的诉求。这一结果的取得,得益于杨真律师精心的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出色的辩论能力。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
法律知识,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找到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为客户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无锡某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置业公司与原先的主力店连锁餐饮集团产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力店经营不善,拖欠数月租金,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在装修补贴事宜和违约责任认定上僵持不下,而且主力店规模较大,清场工作困难重重。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装修补贴如何处理、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场地清场问题。
情况紧急,杨真律师迅速行动,联系法院办理诉前
财产保全。他和保全组一同前往
上海和
苏州进行登记办理,及时保障了置业公司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装修补贴的争议,杨真律师通过鉴定装饰装修价格的方式,为案件处理提供了客观依据。对于清场难题,他积极与法官协调,在案件结案前完成了对场地的接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在本案中,餐饮集团拖欠租金,置业公司有权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装修补贴,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处理。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在处理时需考虑装修的实际情况和对房屋的增值情况。杨真律师通过申请鉴定,确定了装修的合理价值,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了合法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该置业公司胜诉,实现了客户的诉求。这一结果彰显了杨真律师在处理紧急情况时的果断和高效,以及面对复杂问题时的专业应对能力。他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客户化解了难题。
杨真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客户解决了合同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他在建设工程和房屋租赁领域的成功案例,充分展现了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卓越能力。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