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陈建兵律师则是一位经验丰富、智勇双全的战士。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看陈律师在案件中是怎样一步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
这起案件围绕
濮阳县A食品有限
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的包装制品定作合同展开。A公司因B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延期交货,拒绝支付两笔共计约14万元的货款。陈建兵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深入剖析案件核心争议点。
首先,陈律师敏锐抓住对方违约的关键事实,即B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第二批货物,且第一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基于此,他提出强有力的抗辩和上诉理由,力求为当事人免除不合理的付款义务。这一系列工作,让A公司在二审中有了清晰的辩护方向,也为后续庭审的据理力争奠定了基础。
在二审庭审中,陈律师针对B公司延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核心问题进行严谨论证。然而,面对不利证据,如对账函确认债务、录音证据显示系A公司自身原因拒收货物,陈律师依然穷尽法律手段。虽然最终
法院基于证据规则和合同约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陈律师帮助当事人厘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得以充分展现。
这是一起跨度长达五年的
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李某在2017年为濮阳县某中学建设工地提供挖掘机作业,完工后却迟迟未收到1.5万余元的租赁费用。一审中,被告高某虽承认使用了机械并出具了
欠条,但辩称自己仅为工地技术员,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因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合同相对方就是被告,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二审,陈建兵律师接手后,迅速发现案件突破口。他明确案件核心在于厘清“谁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以及“举证责任究竟在谁”。陈律师紧紧抓住被告高某在一审中曾认可支付过部分现金这一关键事实,以此为切入点进行逻辑严密的剖析:若被告仅为员工,为何会多次直接向原告支付现金,这与常理不符。
在庭审中,陈律师有力反驳被告关于“职务行为”的主张,强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出具了明确记载工时和金额的欠款凭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提出的实际雇主为案外人“武某”的说法,陈律师坚持要求其提供实质性证据,而被告仅能口头辩解,无法提供雇佣合同或授权
委托书等有力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建兵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有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高某直接向当事人支付拖欠已久的13,470元租赁费及相应利息,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陈建兵律师工作特点鲜明。在面对复杂案件时,他能迅速剖析核心争议点,精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和关键证据;在庭审和辩论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即便面对不利证据,也能穷尽法律手段,绝不轻易放弃。
陈建兵律师毕业于
浙江大学法学院,是
北京市京师(
郑州)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1202010279966。他擅长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侵权纠纷等多个领域,服务地区为
河南-濮阳。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需求,不妨考虑这位专业又负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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