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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哪些

2024.04.24 综合 335人浏览举报
解析
1.用司法解释界定“无过错方”,放宽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的限制
2.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界定为“无下列行为的一方”,明确赔偿权利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可借鉴《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由法官根据过错相抵这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全面和平等地保护婚姻当事人。
3.也就是说,只要一方配偶存在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另一方配偶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同样,另一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然后由法官在审判中查清离婚损害的事实,区分双方过错的有无、大小,在过错相抵之后,判决过错较大的配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既扩大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又体现了法律公平和正义,能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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