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想过,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未全员、全额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那从轻幅度究竟是多少呢?又能否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
缓刑?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走进一则真实的案例,同时认识一位在
刑事辩护领域造诣颇深的律师——刘国栋。
刘国栋律师是
山东郓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本科就读于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毕业后,他于2020年通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聘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他深度参与了多起扫黑除恶、
经济犯罪、境外诈骗、贩卖
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并且都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段经历让他对刑事
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23年,他离开检察系统开启了律师生涯,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由于他经历过
公诉人的视角,所以更清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明白哪些细节能定生死、哪些情节能改变结局。他对
罪名定性、刑期预判、从轻减轻情节的把握精准而敏锐,尤其擅长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罪轻乃至无罪的突破口。从业以来,他已成功为多个案件争取到不予
逮捕、不予起诉及缓刑的圆满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刘国栋律师经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年10月以来,山东xxx面业有限
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存款业务。一共吸收了45名集资参与人的存款,共计4939000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实际损失4484813元。被告人刁某良是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案发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陆续退赔了部分参与人的损失,退赔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还有2708413元。
这起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被告人未全员、全额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未能完全化解社会矛盾,本案的从轻幅度是多少;其二,本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708413元,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或者存款人达到500人,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要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本案能否判处被告人刁某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呢?
下面为大家详细分析刘国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主要辩护观点:
1.责任主体认定
情景:公司以高息吸引公众存款,存贷关系的
收据由公司开具,大部分借款发生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款项用于公司生产周转和扩大规模,且当时公司的董事长、实控人及实际经营人、财务负责人并非被告人。
结论:被告人不应对公司全部涉案资金负责。
人话解释:就好比一家商店,老板让员工帮忙卖东西,最后出了问题不能全怪员工。在这个案子里,借款是公司行为,而且当时公司有其他负责人,所以不能让被告人刁某良承担全部责任。
建议:遇到类似情况,要明确责任主体,不能稀里糊涂背锅。
2.被告人作用判断
情景:被告人在公司存贷行为发生时不负责全面业务及财务,不是实际控制人,集资参与人也不是通过他介绍存钱的,且他介绍存款的人数和数额较少。
结论:被告人仅应对通过其介绍而存款的部分资金负责。
人话解释:就像一群人一起做一件事,有人只是帮忙做了一点小事情,不能让他对整个事情的后果都负责。在这个案子里,刁某良在公司存贷这件事里作用小,所以只对他介绍的那部分存款负责。
建议:要搞清楚自己在事件中的实际作用,合理承担责任。
3.行为性质分析
情景:公司实际控制人突然离世,公司生产陷入困境,被告人参与化解公司存量债务,配合处理公司债务,变卖公司财产承担债务。
结论:被告人的行为是主动化解债务和社会矛盾的积极行为,不应做负面评价。
人话解释:就好比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下了,有人站出来收拾烂摊子,不能说他是在捣乱。在这个案子里,刁某良是为了避免公司混乱,减少
债权人的损失,所以他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建议:在企业遇到困难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是正确的,但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最终,这起案件有了结果。被告单位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刁某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你现在正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可以直接把你的情况发给刘国栋律师,他看到了会回——不一定马上,但一定会。
刘国栋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7202510961932,执业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是
郓城县郓州名苑小区北门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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