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谣言无处不在,很多人在不经意间就会陷入错误的法律认知中。比如“非法集资案件中,
公司负责人要对全部涉案资金负责”,这就是一条流传甚广且危害极大的法律谣言。以上这一条,只是刘国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常见误区中的一小部分。下面逐条拆给你看,每一条都有法条和案例撑腰。
谣言: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司负责人要对全部涉案资金负责
这条谣言之所以流传广,是因为在很多人的理解中,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一切行为和后果理所应当要负全部责任。不少人觉得只要是公司犯了事,那负责人肯定要为所有涉及的金额担责,所以导致很多人轻易就相信了这个说法。
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其误解的关键点在于,没有考虑到公司实际运营中人员的职责分工、资金流向以及相关人员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等因素。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司负责人就必然要对所有涉案资金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
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翻译成人话就是,如果有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那就要受到惩罚。惩罚的轻重和吸收存款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有关。要是单位干了这事,除了要罚单位的钱,对直接管这事和具体参与的人也要进行处罚。要是在正式起诉前把钱还回去,减少了损失,处罚可以轻一些。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案例。2016年10月以来,
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在没有拿到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用高利息诱惑大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存款业务,总共吸收了45名集资参与人的4939000元存款,让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了4484813元。被告人刁某良是这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案发后,公司和被告人陆续退赔了一部分参与人的损失,退赔后集资参与人还有2708413元的损失。
这个案子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没有把所有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都赔完,没能完全解决社会矛盾,从轻处罚的幅度该是多少;二是按照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或者存款人达到500人,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要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而本案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708413元,能不能判被告人刁某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
缓刑。
刘国栋律师作为刁某良的辩护人,提出了主要辩护观点。首先,存贷关系的
收据都是公司开具的,大部分借款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公司正常经营期间,钱都用在了公司生产和扩大规模上,刁某良没从中获利。借款发生时,公司的董事长、实控人、实际经营人、财务负责人是刁某允,不是刁某良。其次,刁某良在公司存贷行为发生时,不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和财务,不是实际控制人,作用较小,集资参与人也不是他介绍存钱的,所以他只应对通过他介绍存的钱负责。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刁某宇,20102016年刁某允是实际控制人负责运营。刁某良是
股东,案件发生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经他存入的资金和人数都少。刁某允去世后他才参与公司债务处理,之后就没民间资金存入了。所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他只对通过他介绍存入的部分资金负责。再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刁某允突然离世,公司生产困难,刁某良为避免公司混乱,参与化解债务,变卖公司财产主动担责,这是积极行为,不应负面评价。他是尽力避免
债权人损失扩大,主观不是为了非法获利。最后,被告人刁某良积极赔偿,到审判时退赔了818600元,得到了23名集资参与人(涉案资金1934000元)的谅解,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处罚。
最终案件结果是,被告单位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刁某良也因同样
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公司负责人就要对全部涉案资金负责。正确的做法是要具体分析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实际职责、资金流向、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如果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像刘国栋律师这样对刑事
法律法规深谙、具备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能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口。
刘国栋律师,男,执业证号:13717202510961932,执业于山东郓州
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
郓城县郓州名苑小区北门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已成功为多个案件争取到不予
逮捕、不予起诉及缓刑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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