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这场战争中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勇士。刘国栋律师,便是这样一位活跃在
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法律人。
刘国栋本科就读于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他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毕业后,他于2020年通过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聘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他参与了多起扫黑除恶、
经济犯罪、境外诈骗、贩卖
毒品等重大刑事案件。这些经历不仅让他对刑事
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23年,他离开检察系统,开启了自己的律师生涯,主要投身于刑事辩护领域。从
公诉人到辩护人,这种角色的转变让他更清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也更明白哪些细节能定生死、哪些情节能改变结局。
在刘国栋经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尤为典型。2016年10月以来,山东xxx面业有限
公司在未取得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存款业务,吸收了45名集资参与人的存款共计4939000元,造成实际损失4484813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与被告人陆续退赔部分损失,但仍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708413元。被告人刁某良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这起案件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焦点。一是被告人未全员、全额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未能完全化解社会矛盾,从轻幅度该如何确定;二是本案造成损失2708413元,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应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而本案能否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
缓刑。
面对这两个关键争议点,刘国栋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力的辩护观点。他先关注到存贷关系的
收据均为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所开具,绝大部分借款实际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公司正常经营生产期间,款项用于公司正常生产周转及扩大规模,且借款发生时公司董事长、实控人及实际经营人、财务负责人均为刁某允,并非被告人刁某良。这一细节表明,不能简单地将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全部归咎于刁某良。
接着,刘国栋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刁某良在公司存贷行为发生时不负责全面业务及财务,并非实际控制人,所起作用较小。集资参与人也并非通过其本人介绍存款,因此他仅应对通过其介绍而存款的部分资金负责。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成立后,刁某允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运营,刁某良虽为
股东,但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通过他存入资金的人数和数额较少。在刁某允去世后,刁某良参与公司债务处理,此后再无民间资金存入。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刁某良不应承担公司全部涉案资金的责任。
此外,刘国栋还注意到,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刁某允突然离世,公司生产陷入困境。刁某良参与化解公司存量债务,配合管理人处理债务,变卖公司财产,主动承担债务,这是积极化解债务和社会矛盾的行为,不应做负面评价。他的行为是在企业无序状态下对有限资产的有效处置,目的是避免
债权人损失扩大化,并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最后,刘国栋强调被告人刁某良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截止审判之日退赔818600元,取得23名集资参与人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刘国栋的努力下,案件最终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被告单位山东xxx面业有限公司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刁某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刘国栋在刑事辩护中,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线索,构建合理的辩护逻辑。他对
罪名定性、刑期预判、从轻减轻情节的把握精准而敏锐,尤其擅长在复杂案件中找到罪轻乃至无罪的突破口。他深知法律不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性的理解。在面对每一个案件时,他都能保持冷静和克制,以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刘国栋,执业证号:13717202510961932,现执业于山东郓州
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
郓城县郓州名苑小区北门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他将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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