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有保证期。首先,保证人与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为准,保证期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起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承担责任的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