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
逮捕。
1.立案侦查一般是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便会启动立案程序,正是出具立案决定书,并开始对案件进行收集、调取证据的工作。可以说,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必经程序。
2.逮捕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决定一般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报告编号:NO.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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