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无论赔偿义务机关在什么时间作出赔偿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均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之日,期限为3个月。
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相关诉讼,其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4、有受损害的事实根据;5、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等等。
不需要单独提起,在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可以在行政判决中一并作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
可以口头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个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2、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