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前,双方可以拒绝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即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
1、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之处:(1)预期违约已经是违约行为;(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预防和避免后履行一方可能的违约行为。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发生的时间都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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