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案件引入:串通投标案的曲折历程
2019年,被告人张某时任广西某县住建局局长。作为业主方招标人与投标人李某某(已判刑)相互串通操作,在某地六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程未开始邀标之前,就授意将该批项目指定给李某某建设。李某某挂靠多个公司分别对上述6起工程项目进行围标并设定某公司中标,最后由李某某组织人员施工牟利。李某某通过串标围标获取的上述6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程的合同总中标价为200多万元。法院于2022年6月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因管辖权问题被发回重审。
张某家属委托了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何近律师代理此案件。何近律师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自201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大量经验。他第一时间安排接见张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其做了充分的法律辅导,让张某了解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以及相关关联罪名,同时告知其案件处理相关程序上的事项。此外,何近律师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和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二、争议焦点:法律与事实的交锋
1.招投标行为的认定
何近律师指出,案涉所有项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流程,只能看作一个普通的采购或委托项目,不应纳入《刑法》223条“串通投标罪”的规制范围。招投标行为不同于普通交易行为的最大特征便在于其程序的特殊性、法定性、强制性,招投标的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必不可少的步骤,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不能被评价为招投标。本案中,整个过程只有几家公司在报价材料上加了“投标”二字,政府内部并没有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审批,没有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没有发出投标邀请书、没有开标环节,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评标过程,更没有中标通知,缺少了所有招投标所必需的环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招投标行为。
2.违法所得的计算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一个关键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何近律师认为必须扣除施工成本,以实际获利金额为准,而公诉机关将李某某收到的工程款直接作为违法所得,明显错误。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必然有成本支出,不能简单地将工程款等同于违法所得。
3.追诉时效与立案标准
本案合同项目总金额只有200多万,而根据串通投标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中标项目金额必须达到400万以上。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这一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案件的重要争议点,何近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张某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辩护成果: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不起诉处理
经过何近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指控并作不起诉处理。这一结果不仅为张某洗清了罪名,也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案件中,何近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和书面辩护意见的递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辩护的价值与意义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轻判的结果,更是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近律师坚信“无辩护,不刑法”,每一个案件都值得全力以赴。他的工作围绕审前辩护、证据挖掘、庭审对抗和全流程服务展开,从侦查到申诉,为当事人提供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专业支持。在这起串通投标案中,何近律师通过细致的工作,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张某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何近律师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刑事辩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相信,在像何近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对待。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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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近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苏州执业7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律师简介
何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曾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学习,获硕士学位,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积极发挥青年律师的干劲和闯劲。在新型网络犯罪、财产犯罪、涉枪、涉黄、涉毒、寻衅滋事等类型积累了颇多经验。主办、参与、协助处理的***涉嫌职务侵占、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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