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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2.07.25 刑事辩护 1690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必须要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其次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实施这种行为,而且必须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占为己有的故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报告编号:NO.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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