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用工场景错综复杂,个人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的区分犹如一团迷雾,常常让企业深陷纠纷困境。
山西百捷
律师事务所的林凯利律师,以扎实专业知识和丰富办案经验,成功助力多家企业拨开这团迷雾,化解了劳动关系纠纷。
林凯利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2年起,她接受了系统的法学高等
教育,2016年毕业即投身法律实务一线。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八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几百起,在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深厚积累。办案时,她始终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理念,善于梳理复杂案情、精准把握案件要点,兼顾法理与情理,注重多元化化解矛盾。
接下来,让我们透过两起真实案例,看看林凯利律师如何在复杂用工关系中为企业找到破局点。
2025年4月,一名焊工经建筑装饰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招用,在两处工地从事临时焊工作业。该焊工按日结算报酬,由项目带班安排工作、微信打卡,工资由张某个人微信转账发放。但不幸的是,该焊工作业时受伤。随后其申请
仲裁,要求确认与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装饰
公司自入职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装饰公司向林凯利律师求助。林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细致工作。她清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存在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于是她全面核对梳理证据,发现该焊工没有公司盖章入职、
劳动合同等用工合意凭证,是张某个人招用;带班也无证据证明是公司员工,
临时工作群仅服务单一项目,不受公司统一规章制度管理;报酬均为张某个人账户转账,无公司对公发薪、
社保缴纳、职工名册记录,工作呈短期项目临时属性。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林律师意识到这些情况不满足劳动关系认定要件。通常,劳动者与公司存在明确用工合意,接受公司管理和规章制度约束,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缴纳社保等,才更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此案中该焊工情况明显不符。
庭审时,林凯利律师作为建筑公司代理律师出庭抗辩,主张双方仅为自然人之间劳务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将梳理的证据和分析要点一一向仲裁委阐述。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申请人举证不足,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全部仲裁请求,建筑装饰公司胜诉。
另一起案件同样发生在建筑行业。某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小区地库玻璃安装工程交由案外人李某,李某又转包给董某。张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务工,由董某安排工作、发放每日350元工资。后来张某施工时坠落受伤,起诉要求确认与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装饰公司再次找到林凯利律师。林律师迅速投入新案,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劳动关系成立需具备人身管理、报酬发放、业务隶属三重要件。
此案中,张某由董某直接管理、结算工资,无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林律师为证明公司从未直接招录、管理张某,提交法人与李某、李某与董某完整聊天、录音证据,完整还原多层转包脉络。而张某提交的
证人证言、保险单、工地照片均无法直接关联装饰公司,举证存在重大瑕疵。
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关系认定需有明确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与公司业务的紧密联系,此多层转包案件中张某与装饰公司缺乏这些直接联系。
庭审中,林凯利律师作为装饰公司代理律师应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系董某个人雇佣,相关损害赔偿应向实际雇主主张。她紧扣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针对性驳斥对方薄弱证据。最终,仲裁委认定张某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双方存在管理从属关系,依法驳回张某全部仲裁请求,装饰公司胜诉。
从这两个案例可见,建筑行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临时招工以及多层转包场景下,极易混淆劳务与劳动关系。企业为避免类似纠纷,日常经营中需注意:招工要明确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公司招工应完善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规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建立职工名册;工程转包要提前固定好转包沟通记录、款项流转凭证,清晰剥离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员的直接用工关联;加强规章制度宣传和执行,让员工清楚公司管理要求。
林凯利律师凭借专业
法律知识、丰富办案经验和严谨务实态度,成功为企业解决复杂劳动关系纠纷,彰显了专业律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她会继续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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