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筑行业工亡赔偿典型案例:万伟律师团队成功维权纪实
案件基础情况
本案原告为死者 B 的四位近亲属。被告 A 公司作为建设工程企业,承建被告 B 公司(技工学校)新建项目,却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B 受雇于该项目从事泥工工作,工资由 A 公司发放,但 A 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1 年 1 月,B 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抚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且该认定结果经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予以维持。之后,四原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获受理,遂委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等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期望判令被告 A 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追加的被告四原保险公司(意外险承保方)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本案办理核心难点梳理
本案存在诸多复杂且关键的争议焦点。其一,B 与被告 A 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其工亡认定的合法有效性存疑;其二,原告已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三,被告 B 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四,被告四原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能否直接向原告赔付;其五,商业意外险能否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律师法律应对策略拆解
筑牢工亡认定效力,锁定赔偿责任主体
万伟律师团队首先强化工亡证据链,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及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明确 B 工亡已获法定确认。尽管被告 A 公司与 B 无直接劳动关系,但依据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情况下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强调 A 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对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所聘职工的工亡承担责任,有力地回应了劳动关系争议,驳斥了被告 A 公司的核心抗辩。
明确双重赔付规则,主张合法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团队明确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除第三人赔偿外,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除外)。详细核算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 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诉求金额精准无误,为合法主张待遇奠定坚实基础。
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联动保险赔付
指出被告 A 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为 B 的继承人,且 B 工亡属于“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范畴,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 70 万元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同时,虽被告 B 公司最终未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但庭审中充分论证相关主张,确保程序合法,聚焦核心赔偿主体。
应对抵扣抗辩,维护足额赔偿
强调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障,商业意外险是补充保障,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被告 A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外险赔付不应抵扣,有力维护了原告获得足额赔偿的权益。
裁判结果详情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万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被告 A 公司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 216931.5 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被告 C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保险金 700000 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 5005 元,由被告 A 公司负担。四原告成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意外险双重赔付,核心诉求全面实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办案心得与普法提示
本案是建筑行业工亡赔偿争议的典型成功案例。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情况下,锁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是工亡赔偿核心,工亡认定的行政确认及司法维持是关键证据,务必重点强化。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双重赔付规则是核心法律依据,需精准援引明确除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民事赔偿影响。商业团体意外险赔付可惠及受害人近亲属,代理中应积极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以提升赔偿金额。复杂劳动争议案件要厘清各方责任边界,聚焦核心赔偿主体与诉求,充分应对各项抗辩,通过多维论证确保当事人获得足额、合法赔偿。
本案充分展现了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万伟律师团队深厚的实务积累与专业法律素养,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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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律师
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地:抚州执业8年
律师简介
万伟律师,执业8年,现任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督委员会监事兼业务监督部部长、刑事部及婚姻家事部负责人,具有三级律师职称。执业以来先后荣获江西省骨干律师、抚州市优秀律师、抚州市优秀党员律师、抚州市临川区先进普法个人、律所优秀讲师等荣誉。同时担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听证员、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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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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