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的来计算停工的相关损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应该实事求是的加以明确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是建设单位造成的。
“停工权”是指施工主体在其权利没有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证明将得不到保障时具有的暂时停止在建工程项目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承包人的“停工权”,但是在一些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里规定有“有权停止作业”“有权责令停止建设”等表述。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索赔规定:一、建筑工程索赔规定:《合同法》有关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赔的规定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等等。
它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它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它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它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
建筑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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