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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023.12.19 工程建筑 1615人浏览举报
解析
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2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

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报告编号:NO.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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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明

河北英洛智永律师事务所

张保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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